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訪問學人/研討會補助原則

數學研究推動中心訪問學人暨研討會補助原則(111年修訂版)

  1. 十萬元以內之申請案授權中心主任諮詢相關委員核定。
  2. 國外訪問學者:得申請機票及日支酬金,以來台之工作量、學術水準及國內之受益面為審核重點,不必然以其在台之日數全額補助。補助原則如下﹕
    1. 日支酬金(含稅)標準(七天之內,必要時得延長為十四天。):
      院士級:新台幣10,000元。
      正教授、研究員、副教授、副研究員:上限新台幣 7,130元。
      傑出助理教授:上限新台幣 6,250元。
      第八天至第三十天:依級別打五折計算。
      應課稅額為每日酬金之18%,由數學中心代為扣繳,補助生活費期間,如有包含起程或離臺之搭機時間,各以半天計算。
    2. 補助時間﹕以七天為原則,應至少包括每週兩次公開演講。如特殊需要,最多以三十天為限,公開演講及公開討論,合計應至少12小時。
    3. 機票﹕
      1. 國外重要科技人士,宜優先向科技部科國司申請。
      2. 三週以上之來訪學者依學術代表性與學術交流之效應,視個案補助其經濟艙機票費,並視狀況與日支酬金合併考量。機票款補助以不超過科技部科國司補助上限為原則。
    4. 申請案件時間如需異動,須經數學中心事前核准。
    5. 主講人若為第二次來訪,需檢附上次來訪績效報告。
      已受生活費補助之訪問學者,如需至其它單位訪問或參加會議,除交通費之外,不得重複支領科技部其他補助。
  3. 研討會部份﹕申請時需附主持人個人資料表、著作目錄、演講人員名單、演講題目及摘要。
    1. 演講費:每一邀請演講者無論時數均以二千元為原則。演講時間一小時(含45分鐘以上者)支演講費兩千元,演講時間半小時(含25分鐘以上者)支演講費一千元。主要演講者如有特別情況可增列演講費,上限為八千元(每小時二千元)。研討會邀請演講者依會議時間長短、參加人數多寡,按適當比例審核,且以40位為上限。研討會自動投稿演講者、學生及已有科技部生活費補助之學者不得支領演講費。本中心所在單位(即中央研究院)人員每場次支(以2小時計)演講費兩千元。
    2. 交通費及住宿費﹕實報實銷;僅補助出差人所在機構至主辦單位交通費用;住宿費必須檢附單據,無單據者不予補助,住宿費上限每人每日2,000元。原則上有科技部計畫者不補助。
    3. 誤餐費﹕原則上一天供應一餐,每人每餐最多100元,(如需2餐,申請人需預先敘明理由)。
    4. 文具、紙張、打字、影印、郵電費,依研討會性質個案審查,以上限三萬元為原則。不補助proceedings編印。
    5. 臨時工資﹕以研討會經費(不包括臨時工資部分)百分之五為上限。以支援集中型研討會為原則,不得低於勞動部公告適用之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算。
    6. 場地費視狀況補助。
    7. 研討會經費經審議會討論通過後,其核准之各項費用間,若需流用(主講人生活費及旅費除外),必須敘明理由,於研討會結束後二週內Email或書面告知本中心,經核准後,經費始可流用(其中臨時工資不得流用)。
    8. 研討會若不能在主持人所屬機關舉辦,申請時應敘明理由。
    9. 經中心補助之講員於補助期間完成之論文,請邀請人向講員建議投稿於台灣數學雜誌。
  4. 經費申請超過20萬(含)以上需於6個月前提出(常態性會議,如數學年會、TWSIAM年會、南區統計年會等除外)。
附註:
  1. 以上原則經委員會修訂確認。
  2. 自八十六年度始,所有核定通過之研討會分二次撥款。會前第一次撥款: 主講人補助款全額及研討會一半款,報銷後補齊餘款。(民國85年10月19日第205次審議會通過)
  3. 若有其他單位補助,請在申請時註明來源及金額。(民國96年2月10日第323次審議會通過)
  4. 修正補助原則第二項第三款。(民國97年9月29日第329次審議會修正)
  5. 修正補助原則第三項第三款。(民國98年3月14日第332次審議會修正)
  6. 修正補助原則第二項第三款。(民國99年12月25日第340次審議會修正)
  7. 如中心執行科技部交辦任務,適用計畫執行單位及科技部之支用規定。
  8. 修正補助原則第二項第三款、增訂補助原則第二項第四款、修正補助原則第三項第二款、修正補助原則第三項第七款。(民國100年11月3日第344次審議會修正)
  9. 修正補助原則第二項第一款。(民國104年3月6日第355次審議會修正)
  10. 修正補助原則第一項、修正補助原則第二項第一款、修正補助原則第三項第二款。(民國106年9月1日第365次審議會修正)
  11. 修正補助原則第三項第五款。(民國107年5月4日第368次審議會修正)
  12. 修正補助原則第三項第二款、修正補助原則第三項第五款。(民國109年3月6日第375次審議會修正)
  13. 修正補助原則第三項第一款。(民國110年3月5日第379次審議會修正)
  14. 修正補助原則第一項。(民國110年5月7日第380次審議會修正)
  15. 新增補助原則第四項。(民國111年3月11日第383次審議會修正)